先來說十戒好了
- 第一戒,不殺生。簡說:不殺害一切有情生命。
- 第二戒,不偷盜。簡說:未經物主允許不取為己有。
- 第三戒,不非梵行(不淫)。簡說:不與人、非人等行淫事。
- 第四戒,不妄語。簡說:不說虛妄之事,尤其是大妄語--未證言證。
- 第五戒,不飲酒。簡說:不沾染麻醉神智之物品。
- 第六戒,不著華鬘好香塗身。簡說:不可打扮華麗,不可在身上塗抹高級的香油、香水、精油等物。
- 第七戒,不歌舞觀聽。簡說:不可觀看聆聽唱歌、跳舞、戲劇等相類似的聲光視聽娛樂。
- 第八戒,不坐高廣大床上。簡說:坐臥起居不可使用寬大舒適的床、椅。
- 第九戒,不非時食。簡說:也稱為「過午不食」,即是過了中午之後不得吃飯、用食。
- 第十戒,不捉錢金銀寶物。簡說:不擁有、不追求、不藏匿金錢珍寶等財產。
尤其是第十戒,不捉錢金銀寶物,造成了日後僧團的爭議,進而演變成佛教的分裂,自此佛教分為兩大主流部:上座部與大眾部
上座部佛教就演變成日後的南傳佛教,而大眾部佛教也就是北傳佛教
那也因為第十戒的關係,也就演變出淨人這種文化,以下是淨人的解釋
在目前的南傳佛教中,多數的南傳僧伽是和北傳出家修行者一樣,並未守持不受取、積蓄、使用錢財的戒律,即使是守持這項律戒的南傳僧伽,也大多是依照託付「淨人」的傳統作法,來作為守持金錢戒的方式。在傳統律戒當中的「淨人」,指的是受人託付服務於僧伽的人,所謂「受人託付服務於僧伽」的意思,是指當「僧伽有著生活必需上的不足 (非過度索求的不足) 」時,因為僧伽不受取錢財,而布施護持者又無法親自採辦時,此時受布施者所託付,代替布施者採辦「僧伽所需事物」以護持僧伽的人,就被稱為「淨人」。在這當中,真正能同時符合「僧伽不受取金錢」、「不受取、積蓄過逾的供養」、「不隨欲而求」的作法,必須符合以下七項準則:
一、布施者清淨:
布施者的供養是出自於「自發性」的意願與作為,不是由僧伽主動索求於布施者,或是布施者曾主動向僧伽表示「可以主動告知所需要的幫助與供養」,而後才由僧伽將需要主動的告知布施者。
二、受施者清淨:
凡為僧伽所可以納受的供養,必需是「符合當前生活必需上的不足」,若不合於現在的需要,只是為了未來可能的不足而預作準備的供養,或是超過現前生活所需的供養,乃至是為滿足個人心理需求的供養,則不可以接受。
三、所施者清淨:
布施者的供養必須是符合僧伽「當前生活必需上的不足」,並且是以實物或服務的形式護持僧伽,而不是以錢財、寶物、有價證券及信用卡或任何可以自由兌現所需的事物(如類似金錢的禮券)來供養僧伽。
四、受託者清淨:
可以接受布施者的託付,代替布施者採辦「已為僧伽所默許納受的供養」的人,必須是布施者親自尋求、託付的人,或是主動(自發性)的告知僧伽或布施者願意承擔代辦服務,並由布施者親自託付的人。此外,受託者必需是以受託為僧伽採辦某種「已確定是甚麼事物或服務」的作法,而不是以「受託金錢而後隨僧伽心意來採辦事物與服務」的方式,來為僧伽作服務。
五、了知清淨:
布施者必需是「親自與主動的」對所要布施的僧伽提出供養的意願,並且明確的告知所要供養的事物與供養的對象,而後在對方已確實了知下,布施者從所要布施的僧伽處明確的得到「接受布施」的訊息。
六、布施者所作清淨:
布施者將採辦「僧伽已默許的供養」所需,在親自託付予自身所尋得的受託者,或默許受施的僧伽所告知的受託者(此人必需是主動向僧伽表達服務意願者)之後,必需親自清楚的告知即將接受布施的僧伽──已經將採辦供養的事宜清楚的託付予某人,並請即將接受布施的僧伽在甚麼時候、甚麼地方,或是在甚麼情況下,可以從受託者處受取「自身已默許納受的供養」,乃至可以主動向受託者委婉的暗示或表明「應將布施者所託付的供養或服務付予僧伽」。
七、受施者所作清淨:
當即將接受布施的僧伽在受到布施者的告知:「可於受託者處獲得已默許接受的供養(必需已確定為何物及何種服務)」之後,才可以在布施者所告知的時間、地點或狀況下,向受託者委婉的暗示或表明:應將布施者已託付的供養或服務付予僧伽。然而,即將接受布施的僧伽,既不可以要求受託者改變布施者已託付的供養或服務內容,也不可以要求受託者將受布施者所託付的供養或服務,轉付予其他的人,更不可以要求受託者以錢財的形式交付供養。如果僧伽已從受託者處,獲得布施者所布施的供養或服務,那麼納受布施的僧伽必需主動、儘速與明確的告知布施者:「受託者已經將布施者的供養或服務交付予僧伽了」。
若即將接受布施的僧伽已向受託者暗示或表明若干次後(傳統的作法是可以站立於受託者可見處六次,以及直接向受託者言明三次),受託付代為採辦供養或服務的人,未將布施者所託付的供養或服務付予僧伽,則原來「已默許接受供養或服務」的僧伽,不可以向受託者過度的索求,而應當主動的告知布施者:「僧伽並未獲得已默許接受的供養或服務」,並且不宜談論受託者的不當。若僧伽是經由向受託者過度索求或施壓的方式,才從受託者處獲得供養或服務,那麼僧伽必須將這些供養或服務捨棄。
若能符合以上七項準則的布施、所施、受託與受施,就是清淨與如法如律的作法,而這種布施、受施及受託的形式,也只是一種平常生活中的代辦事務而已!這種僧伽難免會遇上的受施經驗,既符合僧伽的律戒,也無礙於離欲的修行,更是自然與平常的接受信眾的供養。在此之下,所謂如法受人託付代辦供養的「淨人」,就不一定是受僧伽信賴的人,也不需要是親近僧伽的人,更不會是一種特別指定服務者的「專人服務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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